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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文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发布时间:2018/05/25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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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实施意见》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加以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依规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特殊情况在学校1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

民办学校收费可自主定价

《实施意见》明确,市财政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全市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对此,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程序及绩效评价体系,出台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在收费定价方面,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定价。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鼓励品牌民办学校到省外办学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民办学校积极参与昆明市“三名工程”建设。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和管理,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乃至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品牌民办学校到省外办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创新政策措施,吸引更多办学规范、质量高、声誉好的省外学校到当地办学,带动当地民办教育发展。允许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为推动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市级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的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昆明日报 记者缪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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